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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一九八五年开始,实行教师教龄津贴制度,其具体标准是:五至十年教龄每月津贴五元,十至十五年每月津贴七元,十五年以上每月津贴十元。
该标准至今仍然实行,没有变化。随着教师工资水平不断提高,教龄津贴已经体现不出价值。最近几年要求提高的呼声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