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兵退伍时应该是给了复员费的,并且还安置了工作,退伍军人补贴:
1. 退休费退休费是指用于军官、文职干部、士官退休后发给个人费用的统称。
除按退休前基本工资、地区津贴等为基数按月标准汁发的退休生活费外,还根据不同情况发给生活补贴费、安家补助费、家具费、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等。
2. 转业费转业费是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经批准退出现役转业到地方工作而发给个人的各种费用的统称。转业费包括转业安家补助费、转业生活补助费和转业回乡差旅费等。
①转业安家补助费。按干部转业时的职务、等级发放。对正师职(正局级、专业技术6级)以下军官和文职干部,服现役11周年以下的,发给4个月的本人原工资;超过14周年的,从第15年起,服现役每满1年再增发0.5个月的本人原工资;服现役时间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份可按满周年的标准计发。
②转业生活补助费。正师职、专业技术6级、正局级以下军官、文职干部连续军龄在8-9周年的,发给3个月的本人原工资;9周年以上的,每满1年增发1个月的本人原工资,但最高不得超过16个月的本人原工资。
③连续军龄不满8年的干部和执行地方工资标准的干部,转业时只发给安家补助费,不发给生活补助费。计发转业费的军龄时间,从批准参军之日起,至下达转业命令时止。
按照民政部的部署参战军人,自2017年10月1日起,每月的参战补助在原基础上增加10%,提高到每月550元,另,农村户籍的,按兵龄每年增加5元。
另外,按照民政部的部署,对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自2011年8月1日起发给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按服役年限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10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范围是: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
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2011年第三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这样规定: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士官服现役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周岁。退役后的一次性补助咨询当地武装部或民政部门。
一是退伍补助费。每人2000元。其中,服役1年(含)以下的,按一半发给,1年以上的,全额发给。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二是离队下月津贴。按照当月标准发放。
三是当月剩余伙食费和离队下月伙食费。根据实际天数和塬享受标准发放。
四是离队差旅费。根据实际返乡地点发放。
五是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每服役1年给付420元的标准,将用于军地医疗保险接续的保险金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支付给个人。其中,军龄不满半年的,按年标准的一半计发,超过半年(含)不满一年的,按年标准计发。对于患有慢性病的义务兵,经团以上单位卫生部门批准,发放医疗补助费,标准为50~200元不等。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1、志愿兵退出现役后,服役不满十年的,按义务兵退役安置。如果户籍迁回原籍落户。要求享有村民同等受益分配权、分配征收土地款,应当予以支持。
2、志愿兵退出现役后,服役满十年的,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自愿回乡参加农业生产或者自谋职业的,给与鼓励,由当地人民政府增发安家补助费。服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岁的作退休安置,根据地方需要或本人自愿也可以作转业安置。对于此类服役满十年的志愿兵,因国家对其待遇及安置另有规定,可能真正改变农村籍志愿兵的身份,故其在原居住地村、组的收益分配权,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