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章,第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一章,第二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国家药品检验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置药品检验机构。地方药品检验机构的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确定符合药品检验条件的检验机构承担药品检验工作。”由此可见我国目前的药品检验机构有:
①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②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药品检验机构--省级食品药品检验所。
③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地级食品药品检验所。我国的各级食品药品检验所均不属于政府机关部门,而是各级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属的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