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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最低工资标准上调
吉林省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如下:长春、吉林、松原市区为65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元/小时;四平、辽源、通化、白山、白城市区和延吉市、珲春市为6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6元/小时;其他县(市)为55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2元/小时。新标准一是将经济发展较快的松原市由原来二类标准提到一类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