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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受到校纪处分而退学的学生,其学费不予退还。
2、因身体或学习等方面原因,按照学校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必须办理退学的学生,其学费按下列办法予以退还:
⑴、在秋季学期内退学,并已交全年学费者,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学手续,可退还本学年学费的二分之一;⑵、春季学期内退学者,不退学费;⑶、逾期不办理退学手续者,在当学期末(无论秋季学期还是春季学期)作自动退学处理,一律不退还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