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针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和产业功能区工业项目,在符合用地和规划,且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的前提下,由规自局、住建局分别制发用地、规划和施工意见函,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意见函》暂时代替《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容缺后补,先行开工建设。
在竣工验收前补齐相关手续,即可换取正式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以函代证”主要用于划拨土地建设项目和招商项目,满足一定条件的建设单位,可向施工许可管理部门申领《施工登记意见函》,取得《施工登记意见函》的项目即可开工建设,不用等待办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再开工,只需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式手续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