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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区域和地点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应当限期迁出。
(一)有条件的镇(街)应设立再生资源废品收购站园区,入园经营。(二)禁止在下列区域和地点设立再生资源废品收购站:
1. 城乡建成区内的主次干道两侧;2.城乡建成区内的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及河流、明渠两侧200米范围内;3.旅游景点、村居民宅生活区内;4.医院、文物保护单位、公园、铁路、港口、水源保护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范围内及周边距离200米区域;5.党政军机关和学校附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