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区常住居民子女(1)具有城区户籍,适龄儿童或其监护人在招生区域内有房产并实际居住(城区是指山海路以南、上海路以北、沈海高速以东区域,落户时间和产权证办理时间均为2017年7月31日及以前,简称“户籍+房产”,下同)。
(2)无城区户籍,适龄儿童或其监护人在招生区域内有房产并实际居住(简称“单房产”)。
2. 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东港城区范围内有固定住所、有较为稳定工作但无房产、无城区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按照日政办发〔2016〕36号文件规定,其随迁子女可申请指定的学校学位。
3. 其他符合在城区就读的适龄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