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道路有明确的界定标准。
按照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农村道路是交通运输用地(一级类编码10)之下的二级分类(编码104),该标准明确农村道路是“指公路用地以外的南方宽度≥1.0M,北方宽度≥2.0M的村间、田间道路(含机耕道)。”可见,对于国道、省道、县道之外宽度南方大于等于1米、北方大于等于2米的村间、田间道路都属于农村道路,没有宽度上限限制,也没有路面是否硬化的要求。
2、农村道路用地属于农用地,不属于建设用地。在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的规范性附录(《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三大类”对照表中,农村道路用地属于农用地,不属于建设用地。
3、农村道路用地应当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27号)中明确:农村道路可作为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由市、县政府审批,报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用建设用地指标,但涉及占用耕地的要落实补充任务。因此农村道路用地只要履行了上述审批手续为合法用地,未履行上述手续的,应属违规用地,但鉴于农村道路用地仍属于农用地不属于建设用地,因此在按照监察部15号令实施对地方政府问责计算违法建设占用耕地比例时,分子、分母均不计入。
)路基路面宽度:
1、县乡公路:
二级公路,一般情况下路基宽度不低于12米,路面宽度不低于9米;受地形、资金条件限制时:路基宽度应不低于8.5米,路面宽度应不低于7.5米。
三级公路,一般情况下路基宽度不低于8.5米,路面宽度不低于7米;受地形、资金条件限制时:路基宽度应不低于7.5米,路面宽度应不低于6.5米。
四级公路,一般情况下路基宽度不低于6.5米,路面宽度不低于5米。
2、村道
一般情况下路基宽度不低于5.5米,路面宽度不低于4.5米。
(二)路面结构
1、水泥混凝土路面:
面层:二、三、四级公路水泥混凝土面板厚度分别不少于24cm、22cm、20cm,村道不小于18cm。设计抗折强度二、三级公路不小于4.5MPa,四级公路不小于4MPa。
基层:县乡公路二、三级路应采用水泥稳定碎石基层,四级路也可采用石灰水泥二灰稳定碎石、砂砾等粗骨料类基层,厚度不小于18cm;村道除上述结构外,也可采用不小于18cm的石灰稳定土基层。
底基层:除可采用上述基层结构外,也可采用石灰稳定土或原骨料类路面冷再生结构,厚度由计算确定,村道水泥砼路面可以不设底基层。
2、沥青混凝土面层:
面层:二、三级为3.5cm+4cm沥青混凝土,四级为4cm沥青混凝土;
基层:县乡公路只能采用水泥稳定碎石结构,厚度不小于18cm;
底基层:采用水泥或二灰稳定碎石或石灰稳定土或原骨料类路面冷再生结构,厚度由计算确定。
关于农村公路的概念有不同的说法,国家有关部门对农村公路有如下定义 :农村公路一般是指通乡(镇)、通行政村的公路。通乡(镇)公路是指县城通达乡(镇)以及连接乡(镇)与乡(镇)之间的公路。通行政村公路是指由乡(镇)通达行政村的公路。也有部门认为“就我国的现状而言,农村公路就是指县乡公路和通村公路。”还有一些省市根据本地的农村公路现状给农村公路下了不同的定义,不少地区将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通村公路也归为农村公路类。
1、农村道路有明确的界定标准。
按照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农村道路是交通运输用地(一级类编码10)之下的二级分类(编码104),该标准明确农村道路是“指公路用地以外的南方宽度≥1.0M,北方宽度≥2.0M的村间、田间道路(含机耕道)。”可见,对于国道、省道、县道之外宽度南方大于等于1米、北方大于等于2米的村间、田间道路都属于农村道路,没有宽度上限限制,也没有路面是否硬化的要求。
2、农村道路用地属于农用地,不属于建设用地。
在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的规范性附录(《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三大类”对照表中,农村道路用地属于农用地,不属于建设用地。
3、农村道路用地应当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27号)中明确:农村道路可作为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由市、县政府审批,报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用建设用地指标,但涉及占用耕地的要落实补充任务。
农村基坑道路国家的标准是宽度不少于3.5米,厚度不少于20厘米。路面材料可以采用水泥混凝土、沥青混凝土或级配碎石。道路边坡应做好防护措施,如边坡加固、植被覆盖等,以防止水土流失和道路损坏。此外,道路两侧应设置路肩,以保证车辆和行人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