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人防工程或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 建筑面积大于500㎡ 的地下商店、展览厅和健身体育场所;2 建筑面积大于 1000㎡的丙、丁类生产车间和丙、丁类物品库房。
3 重要的通信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机房,柴油发电机房和变配电室,重要的实验室和图书、资料、档案库房等;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8. 4.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火灾应急广播系统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执行。
8. 4.3 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机械防烟排烟设施等的人防工程,应设置消防控制室,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1.9条和第4.2.4条的规定。
8. 4.4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和燃气紧急自动切断阀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