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没有,自愿献血。
法律依据:《天津市献血条例》第三条 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参与献血活动。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
根据《天津市公民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可享受用血减免政策的献血者的家庭成员包括献血者的配偶、双方父母及子女。
在本市献血的无偿献血者的家庭成员,五年内可以累计免费享受与无偿献血者献血量相等的医疗用血。已经享受用血返还政策的部分,不再累计计算。公民捐献机采成分血,每一单位按800毫升全血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