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至 三年。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第12条规定,企业结合环境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至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修订:
① 面临的环境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的;② 应急管理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发生重大变化的;③ 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及报告机制、应对流程和措施、应急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④ 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⑤ 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对环境应急预案作出重大调整的; ⑥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况。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重大修订的,修订工作参照环境应急预案制定步骤进行。对环境应急预案个别内容进行调整的,修订工作可适当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