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要分开表述。
首先明确出版单位的概念:
1、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的管理规定,图书只能由出版社出版,期刊则由期刊社或期刊编辑部出版。也就是说,期刊是与图书出版社具有相同的出版资格(只是类别不同)的出版单位,期刊自身就拥有法定的出版权。这种情况下,主办单位就是出版单位。
2、而图书的主办单位是图书发行公司,负责组稿、审稿、编辑、排版等,但出版却委托出版单位出版发行。这种情况,主办单位就不是出版单位。
3、主管单位,是主办单位的上级管理管理部门,一般不是出版单位。
4、举例:例如复旦大学创办的学术期刊,具体业务由期刊社办理,同时也负责出版。复旦大学是主管单位,期刊社是主管单位,也是出版单位。
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及出版单位应具备明确的隶属关系,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证明: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的举办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上的业务主管单位,仅提供法人证书复印件即可;
2、企业法人的唯一出资方或绝对控股方;
3、有具备法律依据的二者隶属关系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