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总会计师的设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实际工作中,由于大、中型企业一般生产规模大,在经济核算组织、资金调配等方面要求高,因此有必要设置主管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的总会计师,协助单位领导人做好整个经营管理工作。同时,根据《总会计师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组织领导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
1.
部属大、中型企业要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部属主要科研、院校等主要事业单位均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部属大、中型企业所属的二级企业参照上述要求配备。暂没条件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选拔和培养总会计师,要尽快配备。
2.
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
3.
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行政领导成员中,不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4.
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的主要企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设置副总会计师作为总会计师的助手,在任免前,须经部财会司审核同意后,呈报单位方可任免。
应该在企业规模较大、资产规模较大、经营复杂、对财务管理要求较高的情况下设置总会计师。这是因为企业的规模越大,其财务管理的难度和复杂性就会增加,需要有专业的总会计师来负责统筹策划和管理。此外,总会计师还有助于企业提高财务管理水平,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完善财务制度,防范经济风险。总之,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适时设置总会计师是一个必要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