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制度(2001)的有关规定:
1、企业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而收到的原材料、零件等,应单独设置“受托加工来料”备查科目和有关的材料明细账,核算其收发结存数额,不包括在“原材料”科目核算范围内。
2、工业企业接受外来原材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在制造完成验收入库后,视同企业的产品,在“库存商品”科目中核算。因此,受托加工业务的会计处理为:
1、接受客户交付的原材料等 不进行会计处理,但应当设置“受托加工来料”备查科目,核算其收发结存数额。
2、发生的加工人工、制造等费用 借:生产成本——代制品 贷:应付工资、制造费用 等科目 3、完工入库 借:库存商品——代制品 贷:生产成本——代制品 4、收取加工费 借:应收账款 等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 等科目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结转代制品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等科目 贷:库存商品——代制品
1、如果属于委托加工,支付的加工费应该记入“委托加工物资”科目。
支付加工费、运杂费时,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银行存款
2、如果属于受托加工,收取的加工费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结算收取加工费分录: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3、半产品委托外加工,发生的费用记入委托加工产品成本。该类业务通过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核算。会计处理:
(1)、发出加工物资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
(2)、加工费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应付账款
(3)、收回加工物资
借:原材料
贷:委托加工物资
(4)、支付加工费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