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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窗户采光要求:窗户与房间面积的比例为1:4,窗户长与宽的比例为1.5:1。
根据《86年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直接采光房间的窗洞口面积与该房间地面面积之比(窗地比)都有明确的规定,卧室、起居室、厨房不应小于1:7 ,厕所、卫生间、过厅不应小于1:10 ,楼梯间、起廊不应小于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