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检检查项目1、外科,身高、体重、体型、外貌、四肢等;
2、内科,血压、心率、泌尿、血液、内分泌,以及慢性疾病等;
3、耳鼻咽喉科,嗅觉、听力、耳廓、鼻息等;
4、眼科,视力、色觉、眼球等;
5、口腔科,牙齿为主;妇科,仅限于女性,主要是常规性项目,如生殖器发育情况等。
复检1、轻度胸廓畸形(潜水员、潜艇人员除外)。
2、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1年后,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
3、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陆勤人员合格。
4、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cm(空降兵超过4cm),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5、肘关节过伸不超过15度,无功能障碍,陆勤人员合格。
6、手指残缺,影响功能的足趾残缺或指(趾)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根据《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的规定,征兵初检主要检查以下项目:
1.外科,身高、体重、体型、外貌、四肢等;
2.内科,血压、心率、泌尿、血液、内分泌,以及慢性疾病等;
3.耳鼻咽喉科,嗅觉、听力、耳廓、鼻息等;
4.眼科,视力、色觉、眼球等;
5.口腔科,牙齿为主;
妇科,仅限于女性,主要是常规性项目,如生殖器发育情况等。
根据《兵役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