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八级工”阶段 我国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源于技能薪酬制。
20世纪五六十年代在国营企业广泛实施的“八级工制度”,严格地说,实为“八级工资制”。八级工资制是在我国企业工人中实行的一种工资等级制度,按照生产劳动的复杂程度和技术的熟练程度,将工资分为八个等级。
1950年,东北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调整公营产业工人、技术人员工薪及改行八级工资制的指示》,实行“八级工资制”。
1951年,东北又将工资标准改为五类产业,此后工资标准、产业分类曾有多次调整,而八级工资涉及的等级制度没有根本改变。
1952年开始,东北地区乃至全国,工资管理工作移交劳动部门负责。
1956年,国务院全体会议第32次会议通过
技技术人员等级共分十三级。九级以下都称技术员、九级至七级为中级级称,称为工程师。六级以上称为高级工程师,简称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