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中,事前故意和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之间存在以下区别:
1. 事前故意(Antecedent Intention):指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前,犯罪人已经形成了实施犯罪的故意和计划。
事前故意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前的主观方面,即对犯罪行为和后果的预先考虑和决定。它涉及到明确的目的和意图,犯罪人在实施犯罪之前已经具备了犯罪的主观要素。
2. 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Early Perpetration of Crime):指在犯罪成立所必须的客观行为要素在实际时间上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时机。也就是说,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是指犯罪人在实际行动上早于法律规定的操作时机实施犯罪行为。这种情况下,尽管犯罪事实已经发生,但由于时间上的提前,可能会影响判责或构成其他罪名。简言之,事前故意强调的是犯罪人的主观意图和计划,而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则强调的是犯罪行为在时间上的提前,即行为发生的时机早于法律规定的要求。事前故意是主观方面的因素,而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则涉及到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