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评价录取的比例不超过本校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5%。
综合评价录取的考生必须符合江苏省高考及高校综合评价招生报名条件。高校不得将名额分配至中学,考生和所在中学须对报名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应组织专门力量,按本校报名条件对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及时告知考生初审结果。初审通过的考生名单应在本校网站公示,并报送省教育考试院。经过初审的考生,须登录省教育考试院高考综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考生服务平台确认报考高校志愿及顺序。高校应按照省教育厅的要求,对综合评价录取的考生进行面试、体检等环节的选拔。综合评价录取的考生,其录取结果应在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公布,并报送省教育厅备案。综合评价录取的考生,其录取结果不得与普通高考招生计划重复
成绩优异、综合素质高、学科成绩优秀的学生报考,报考的学生需要有竞赛获奖经历,录取条件采取高考成绩+面试成绩+学业水平成绩综合录取,高考成绩一般只占50%~60%,不同的院校比例略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