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不端的各种行为,并给予以下处罚措施: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相关的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教职工处分规定和学生处分规定,给予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相应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根据有关规定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校外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受理单位应当同时向该部门、机构通报学校处理结果并提出处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