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美国犯罪学学者T.伯纳德在《刑法与犯罪学杂志》上发表《冲突与激进犯罪学的差别》一文,将该理论归纳为以下几点:
(1)个体的生活状况影响个体的价值观念。
(2)不同生活状况的群体构成复杂的社会。
(3)复杂的社会由价值观念或利益不同甚至互相冲突的群体组成,(4)人的行为与其价值观念或利益相符。
(5)由于利益和价值观念并不经常随时问而改变,不同群体即发展起互不相同但却稳定的行为模式。
(6)法律是不同的群体勾维护自我利益和价值观念而互相冲突或妥协的产物。
(7)法律是代表不同群体的利益或价值观念的结果,而非代表某一特殊群体。但群体的政治和经济地位越高,法律代表其利益或价值观念的可能性就越大。
(8)一般而言,群体的政治和经济地位越高,其行为模式就越符合其利益或价值观念,反法律的可能性就越小。
(9)一般而言,个体的政治和经济地位越高,即使其行为违反法律,其受到官方追诉的可能性也越小。这也许是其违反法律行为的复杂性,或其个人有能力掩盖违法行为,或是能寻求法律以外的影响力量的结果。
(10)执法机构是一种官僚机构,很可能选择容易裁定的案件加以追诉处理,而尽力回避困难较多的案件。
(11)执法机构有可能选择政治与社会经济地位较低的群体,对其违法案件加以处理。
(12)由于上述的立法与执法性质,官方的犯罪率集中在政治经济地位较低的群体中,而与影响犯罪的其他可能因素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