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立项前置条件1、报告文本。
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建设规模及内容、建设用地及规划、资源和能源耗用与条件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项目效益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等内容(如项目申报要求出具节能评估报告书或报告表,由项目办委托专业机构编制文本)。
2、项目建设节能资料(按能源消费量分类管理要求,提供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
3、立项请示。
包括项目背景、建设地点、建设内容与规模、投资总额及资金来源、经济和社会效益、建设工期等内容。
4、城市规划审查资料(需提供加盖规划审批专用章的规划平面图或规划局批复文件的原件)或选址意见(规划选址意见书)。
5、项目建设用地资料(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征用土地的应提供征地资料;购买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单或成交确认书复印件;租赁场地的提供合法的土地租赁协议)。
6、项目建设环评资料(需提供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7、安监局批文原件(除农业、旅游业外)。
8、企业营业执照及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9、行业主管部门许可意见和相关部门的批示(特殊行业还需提供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证书)。
10、发改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额;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上述前置条件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备案机关收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