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主体是具有直接承受国际公法上权利和义务能力的国际关系参与者。作为国际公法主体,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国际公法主体是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而发展的。它由单一的主体——国家,扩大到了争取独立的民族和国际组织.
二、国际公法主体的种类
国家是国际公法的基本主体。这是由国家在国际关系中所处的主要地位和它所具有的完全法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决定的。
争取独立的民族具有国际公法主体资格。这是由这些民族具有民族自决权所决定的。它是 一种准国家的或者是过渡性的国际公法主体。
国际组织的国际公法主体资格是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而逐步得到确认的。但它只是一种派 生的特殊的国际公法主体。
个人虽然是国内法的主体,但在国际关系中不具有独立参加国家关系和直接承受国际公法上权利义务的能力,因而不是国际公法的主体.但是,这个问题在国际公法学界有争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