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犯罪采用社会学的研究方法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纪30年代,进入20世纪,更在欧美诸国得到了极大的发展。西方犯罪社会学围绕犯罪原因问题形成了多种不同的理论,其中主要有:
社会原因说,代表人物是法国犯罪学家、社会学家G.塔尔德和法国法医学教授A.拉卡萨涅等。他们强调不能否认犯罪的个人原因,更应重视其社会原因。塔尔德批评了以意大利犯罪学家C.龙勃罗梭为代表的刑事人类学派提出的犯罪人类学理论,认为犯罪实质上是一种社会现象,可以用一般的社会规律来加以说明。当社会的尊严、权威、神圣逐渐削弱或丧失时,社会的连带性、结合性也随之崩溃,这种社会状况就是产生犯罪的母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