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记账凭证日期,应以财会部门受理经济业务事项的日期为准(年,月,日应写全)。
2.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
3.填制记账凭证摘要,应简明扼要,说明问题。
4.会计科目内容,记账方向及金额填制应做到: 填制会计科目时应先填写借方科目,后填写贷方科目,且借方金额合计与贷方金额合计应当一致; 每张记账凭证只能反映一项经济业务,除少数特殊业务外; 记账凭证合计行金额数字前必须填写人民币符号; 记账凭证填制完经济事物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右上角处至最底一行的左下角处划一条对角斜线注销; 记账凭证所填金额要和所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的金额一致
5.记账凭证应附原始凭证
6.记账凭证填制完毕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并做到为登记会计账簿的依据
7.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于机制记账凭证,也应当符合国家同意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1)“摘要”栏是对经济业务内容的简要说明,要求文字说明要简炼、概括,以满足登记账簿的要求。
(2)应当根据经济业务的内容,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确定应借应贷的科目。科目使用必须正确,不得任意改变、简化会计科目的名称,有关的二级或明细科目要填写齐全。
(3)记账凭证中,应借、应贷的账户必须保持清晰的对应关系。
(4)一张记账凭证填制完毕,应按所使用的记账方法,加计合计数,以检查对应账户的平衡关系。
(5)记账凭证必须连续编号,以便考查且避免凭证散失。
(6)每张记账凭证都要注明附件张数,以便于日后查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