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上24休48属于我国劳动法规定的三种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中的综合工时制度。具体指劳动者上24小时班接着休息48小时,即工作一天一夜休后休息两天两夜。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且符合条件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度。对于实行综合工时制的劳动者可以以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是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