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2004年6月29 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 、 《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 、 2000年7月27 日公安部、教育部、 国家体育总局联合发布,
二、审批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二、办学宗旨明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国家教育、体育方针,注重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并具有武术专长的人才、 为国家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三、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四,武术教师应当具备武术教练员资格。武术教师与学生的比例不能低于1。 50,
五。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武术教学、训练场馆和器材设施。武术训练室内场地人均不少于0. 5平方米。 室外场地不少于1000平方米、
。六,具备与武术教学、训练相适应的辅助设施、如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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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 医务室等。
三、 审批单位
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
四、 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内容包括、开办者的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 学校名称、地点。培养目标, 办学层次、 办学规模。办学条件等、
二,武术教师资格证明。
三,开办者身份证明。
四、章程。
五。场所、校舍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五、审批时限
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收到开办武术学校的申请后,应当于20 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0 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