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指出,信用是以偿还为条件的付出,即货币或商品有条件让渡的独特运动形式。一般而言,经济学意义上的信用是指,建立在授信人对受信人偿付承诺的信任的基础上,使受信人不用立即付款就可获得商品、服务或货币的能力。这种能力受到一个条件的约束,即:受信方在其应允的时间期限内为所获得商品、服务或货币付款或付息。这个时间期限必须得到授信方的认可,具有契约强制性。 因此,受信人指接受信用的人。授信人指授予信用给其他人的人。一个是接受的受,一个是授予的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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