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定谈判目标系统和目标层次时,要注意坚持三项原则,即实用性、合 理性和合法性的原则。
所谓实用性,是要求制定的谈判目标具有谈判的可能性。也就是说,谈判双方要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品、过时技术和假信息等,这些均属不合法行为。
结果都不能付诸实施。如一个企业通过谈判获得了一项先进的技术装备,但由于该单位的职工素质、领导和管理水平和其他技术环节上存在问题,该项技术装备的效能无法发挥,这种引进谈判的目标就不具备实用性。
所谓合理性,包含谈判目标的时间和空间的合理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环境千变万化,在一定时间和一定空间范围内是合理的东西,在另一时间、另一空间可能就不是合理的。同时,谈判的目标对于不同的谈判对象及其不同的空间区域,同样也有不同的适用程度。除此之外,作为谈判的主体,也应对自己的利益目标在时间和空间上做全方位的分析,只有这样才能获得成功。
所谓合法性,是指谈判目标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则。在谈判中,为达到自身的利益追求目标,有的采取对当事人进行行贿等方式使对方顺从,有的用损害集体利益使自己得到好处,有的采用经济压力强迫经济能力较弱者妥协,还有的提供伪劣产品、过时技术和假信息等,这些均属不合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