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中有关退学规定和主动退学的将被注销学籍。
注销学籍将由教务处学籍管理部门办理,并根据要求上报教育厅备案和更新电子注册信息。凡是被注销学籍并已上报教育厅备案和更新电子注册信息的将无法再恢复。
依据《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做退学处理: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教育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