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含义不同:撤回要约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以前取消要约的行为;撤销要约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
2. 时间不同:撤回要约是在要约生效以前,撤销要约是在要约生效后。
3. 条件不同:撤回要约通常在对话的要约于相对人了解前,或非对话的要约于要约通知先期或同时到达相对人时,可以撤回。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4. 效力不同:撤回要约的效力是阻止要约发生效力,而撤销要约的效力是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
5. 承诺限制:承诺不可以撤回,而要约可以撤销。
总之,一建承诺的撤回和撤销在含义、时间、条件、效力和承诺限制等方面都有所区别。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合同法和要约承诺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