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并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的范围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各级各类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
1、提出方案:拟定方案,党委会研究,公布实施方案。
2、个人撰写述职述廉述学报告。
3、被考核人述职述廉述学。
4、民主测评。
5、组织考核。通过个别谈话、征求主管领导意见等形式,了解干部履行岗位职责和群众公认程度情况。
6、等次确定。
7测评结果反馈。
8结果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