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2024-11-11 13: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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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促进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以下简称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校外托管服务以及相关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校外托管机构,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的,受学生监护人委托在学校以外为学生提供就餐、午休、放学后托管等课后托管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遵循依法设置、规范管理、确保安全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建立学生托管服务管理联席会议,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卫生健康、公安、民政、城管和综合执法、住房建设、建筑工务等部门组成,统筹协调本市学生托管服务管理工作,研究解决学生托管服务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各区(新区)建立相应的学生托管服务管理沟通协调机制,统筹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托管服务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生托管服务的统筹协调职责。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负责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商事登记、食品安全以及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

民政部门依法负责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以及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依法负责校外托管机构的卫生监督管理及其日常检查、疫情防控工作。

消防部门依法负责校外托管机构消防安全条件核查工作,落实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社区开展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工作。

公安派出所依法负责辖区内校外托管机构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监督管理工作,对校外托管机构人员提供安全技术防范和治安管理方面的指导和培训。

各街道办事处(含新区下设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校外托管机构的日常巡查、综合执法和协调工作。

市、区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社区居委会利用社区资源设立或者与他人合作设立校外托管机构,或者采取其他形式提供校外托管服务,满足社区需求。

社区工作站应当将校外托管机构纳入社区安全管理,协助公安、消防、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对校外托管机构进行安全监督。

第七条 鼓励依法设立的及有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可以提供校外托管服务,并及时到登记机关变更营业范围内容。

校外托管机构开展教育培训活动的,按照校外培训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设立者)设立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商事登记;以非营利为目的设立校外托管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2024-11-11 13: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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