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货物时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符合税法相关规定可以抵扣的就把购进货物负担的增值税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如果在以后的会计期间,货物由于以下原因,如:货物用途改变,货物非正常损失等。总之是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的条件了,就要把已经确认的进项税额转出,使用的科目为“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比如,一般纳税人企业购入一批材料价1000元,增值税1000×17%=170元
借:原材料 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行税额)170
贷:银行存款等 1170
如果原材料日后没有进入生产领域,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比如在建工程或发放职工福利,
借:在建工程等 1170
贷:原材料 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行税额转出)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