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学期内有3次一般教学事故,即为1次严重教学法事故;一学期内有3次严重教学事故,即为1次重大教学事故。
(二)一般教学事故处理:事故责任者写出书面检查,不计当堂课课时并取消本学年度的评优评先资格。
(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事故责任者写出书面检查,进行全院通报批评,取消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和当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四)重大教学事故处理:除按上述严重教学事故处理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事故责任人警告以上行政处分,本学年度考核按不合格处理。
第八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但尚未构成教学事故的行为责任人,应进行批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