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电费计费是以自然月(即每月1日至月末最后一天)为计费周期的缴费习惯,供电公司自2017年12月起,对所有低压电力客户(电压为220V、380V用电客户)的抄表日期统一调整到每月1日。
居民用户电费发行后7天内交清电费将不收取违约金。即抄表算费后7天为客户电费交纳时间,逾期未交纳电费,将按规定算电费违约金。
低压居民客户缴费期限为每月25日,26日起算电费违约金;低压非居民客户为每月15日,16日起算电费违约金。
电费计费周期一般情况下,是以一个自然月的天数为一个抄表周期,每个月的1号为抄表日,开始抄表。
居民阶梯电价暂以年用电量为计算周期。具体办法为:一年内累计用电量在2160度(180度×12个月)及以内的,按第一档电价标准执行;年用电量累计高于2160度低于3360度的,按第二档电价标准执行;年用电量累计超过3360度,在3361度及以上的,按第三档电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