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
根据《保护条例》第二十六和二十七条,在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确需建造优秀历史建筑附属设施的,应当报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房屋管理部门的意见。
在优秀历史建筑的周边建设控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的,应当在使用性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优秀历史建筑相协调,不得改变建筑周围原有的空间景观特征,不得影响优秀历史建筑的正常使用。
在优秀历史建筑的周边建设控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的,应当报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房屋管理部门和所在区人民政府的意见。
不能,保护性建筑不能改变外观,只能维修保持原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