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户月人均660元统一调至690元。
(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将全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调至年人均不低于10870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由年人均不低于8910元调至9310元;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财政补助标准由年人均不低于12144元调至12690元。
(三)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将农村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调至每人每月240元、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调至每人每月365元;城市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调至每人每月240元、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调至每人每月418元。
(四)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标准。将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标准(含精减下放职业制武装民警)由月人均556元调至58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