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亦称“教育权利主体”、“教育权义主体”。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者。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可以成为其自然人和法人的有:教育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者、学生及其他受教育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公民等。
在华的外国人、无国籍人、财团法人亦可充任。主体必须具有教育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前者指依法能享受教育法规定的权利和履行教育法规定的义务的一种资格或能力。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
法律上所称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概念,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