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1个工作日);
2.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服务区受理;
3.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审核(7个工作日);
4.市公安局领导审批(1个工作日);
5.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服务区办理(1个工作日);
6.核发《bp作业单位许可证》。
手续
(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
(二)自有或租用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租用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需提供租用合同复印件,租用合同出租人应与储存库所有权人一致;
(三)有效的工商登记证明,包括至少一种以下资料:
1.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新成立单位经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及核发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3.合并重组单位经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及合并重组协议、股份情况的证明资料。
(四)注册资金、净资产、专用设备净值的有效证明:
1.注册资金以申请单位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或备案的数额为依据;
2.净资产、专用设备净值以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财务报告或提交申请资料时的审计报告为依据。净资产以所有者权益为依据;审计报告中专用设备应与申请单位提供的专用设备清单、发票以及其他合法证明等一致;
3.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事务所的资质凭证复印件。
(五)相关人员其他材料
1.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工作简历;
2.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复印件和工作简历;
3.治安保卫负责人任命文件复印件和工作简历;
4. 申请表中列出的爆破作业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从院校和科研、行政、事业单位聘用的,需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同意证明材料及与申请单位签订的聘用协议;聘用离退休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需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和与申请单位签订的聘用协议);劳动合同须注明聘用岗位;
5. 申请表中未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工程技术人员,应提供理工类学科范围的技术职称材料;
6. 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单位为爆破作业人员购买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商业保险除外)。
一、土方爆破需要的手续:
1、爆破工程承包合同;
2、填写完整的爆破工程设计方案;
3、消防协会爆炸技术应用分会拆除爆破工程安全评估报告;
4、爆破拆除工程协调会纪要;
5、现场安全教育、技术交底情况报告。
二、申请土方爆破许可证需要的材料:
1、单位资质证书:
①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6份);
②矿长资格证书(复印件6份);
③安全许可证(复印件6份);
④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复印件6份);
⑤承包工程施工合同(副本)(复印件6份);
⑥涉爆人员资格证书原件(爆破员、安全员)(复印件6份)。
2、施工方案;
3、向当地公安部门(分局、市局)呈送申请办理“爆破作业许可手续”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