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市场业务是指通过中央银行与指定交易商进行有价证券和外汇交易。中央银行凭借自己的资金实力,在公开市场买进或卖出各种有价证券,从而增加和减少商业银行的超额准备金,以达到控制货币供应量和市场利率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操作包括人民币操作和外汇操作两部分。中国人民银行从1998年开始建立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制度,共包括40家商业银行。这些交易商可以运用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券等作为交易工具与中国人民银行开展公开市场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债券交易主要包包括回购交易、现券交易和发行中央银行票据。另: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三条【货币政策工具】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一)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二)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三)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再贴现;(四)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五)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六)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