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千分之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不得少于2人。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分厂或车间,应设置专职安全员。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述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员是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的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中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不再兼任其他工作的人员。
专职安全员:是负责(按企业要求监督检查与生产安全的事情)企业与生产安全有关的岗位,
生产管理人员:是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的人员,如采购和物流、生产调度、设备维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