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细则》第二条对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分原则作了规定。这些原则是:公正、公平的原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原则;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原则。
这些基本原则贯穿于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处分的全过程,对做好处分工作具有普遍的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