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发盘的条件:发盘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发盘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发盘必须表明,发盘一旦被受盘人接受,发盘人即受其约束;发盘必须送达受盘人。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提出。
发盘必须指定可以表示接受的受盘人.特定的人指在发盘中指明个人姓名或企业名称.受盘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指定多个。不指定受盘人的发盘,仅应视为发盘的邀请。如商业广告或价目单。
2、发盘的内容须十分确定,所列条件完整、明确、终局。
(1)完整指通常应包括货物品名品质、数量、包装、价格、装运、付款和保险等七项条件。公约规定,一发盘只要包括商品的名称、数量和价格就属于“内容是完整的”。
(2)明确指不含糊,所谓“参考价”“大约5月份”“大概”“预计”“可能”都是不明确表示。
(3)终局指有法律约束力,如“以我方确认为准”是有保留条件的。
3、发盘必须表明发盘人对其发盘一旦被受盘人接受即受约束的意思。
发盘人的发盘在得到接受时,发盘人将按发盘的条件与受盘人订立合同承担法律责任。
4、发盘必须送达受盘人。
到达主义,中间丢失不能算有效发盘,受盘人没有收到或没有正式收到就没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