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个人一星章获章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具有参评资格人数的30%。
集体一星章的评选主要依据中队开展“红领巾奖章”活动成效、思想引领成果,获章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具有参评资格中队的30%。
2. “红领巾奖章”二星章获章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具有参评资格人数(集体数)的30%。
3. “红领巾奖章”三星章获章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具有参评资格人数(集体数)的20%。
4. “红领巾奖章”四星章获章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具有参评资格人数(集体数)的10%。
5. “红领巾奖章”五星章每年评选3000名优秀个人和1000个优秀集体。
个人和集体五星章均每年颁发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