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农业企业会计科目是财政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制定的,在一般会计科目的基础上增加了农业企业的专用科目,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上列会计科目作必要增、减或合并:
1、企业内部所属单位实行单独核算的,企业可增设“拨付所属资金”科目;所属单独核算单位可增设“上级拨入资金”科目。
2、有调剂外汇业务的企业,可增设“外汇价差”科目。
3、企业内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可增设“备用金”科目。
4、预收、预付帐款较多的企业,可增设“预收帐款”科目和“预付帐款”科目。
5、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可以不设“材料采购”和“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增设“在途材料”科目。
6、有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货的企业,可增设“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
7、采用计划成本进行产成品日常核算的企业,可增设“产品成本差异”科目。
8、企业如发行一年期以下的短期债券,可增设“应付短期债券”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