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而在会计上,对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以职工福利的情形按照公允确认收入,可见,会计与税法的处理是一致的,不需纳税调整。
而对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由于其已改变了生产、经营需要的用途,成为了最终消费品,会计上在购进时做进项税处理,在改变用途时以“进项税额转出”的形式转计人相关成本费用中去。
税法的规定有其充分的理由与合理性,为了保证税法的权威性,一般只能调整会计的处理方法。
1. 购原材料借: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第1种:发放福利时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第2种:发放福利时,如确认收入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结转成本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原材料第2种分录做的无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