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8〕333号: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
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国税函〔1997〕656号: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
有权随时提取
,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
应认为所得的支付
,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