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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在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情况下,以下主体可以作为先行赔付主体:
1.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2.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3. 相关的证券公司
4. 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证券公司委托下)
5. 证券服务机构(可能涉及,但具体依据相关法规和具体案例确定)
先行赔付是一种机制,允许上述主体在某些情况下,在司法裁判之前,通过投资者保护机构与受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进行赔偿,之后再向其他责任主体追偿。